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的報喜鳥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報喜鳥股份有限公司訴樂清市大東方制衣有限公司、香港報喜鳥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人民法院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市場競爭等民事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的原則規(guī)定和商標法的規(guī)定,認定香港報喜鳥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樂清市大東方制衣有限公司在商標上使用“報喜鳥”商標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jīng)濟與商譽損失50萬元及其他合理費用。